家庭看護申請資格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資 格:
-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 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 80歲以上免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用身分證即可申請。
- 70~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免評。
-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 30 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 0 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5. 使用長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6. 被看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屬於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殘障等級為重度等級以上。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所 需 文 件: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巴氏量表)、 身心障礙手冊 、 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 、 使用長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雇主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當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不同時,請各自準備一份,關係為三等親內。
※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外籍看護工工作前,雇主需參加聘前講習。
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 育有1名未滿12歲子女的家庭即可申請。
- 每一戶以聘僱1名外籍幫傭為限。
- 雇主與受照顧的小孩必須在 同一戶籍 內。
- 弱勢或特殊家庭或合計點數10點以上就業安定費降低為2000元/月。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其家庭成員條件及點數 :
| 成員 | 代碼 | 家庭成員之條件 | 點數 | 就業安定費 |
|
小
孩 點
數 |
B1 | 年齡未滿六 | 6點 | 註一 |
| B2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 4點 | 註二 | |
| A4 |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 10點 | 2,000 | |
| A1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 | 10點 | 2,000 | |
| A2 |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 10點 | 2,000 | |
| A3 |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 10點 | 2,000 | |
| 父 母 祖 父 母 監 護 人 點 數 |
D2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 6點 | 2,000 |
| D3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 義務, 經設置監護人 | 6點 | 2,000 | |
| D1 |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 6點 | 2,000 | |
| 年齡滿十二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不計點數 | |||
| C1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每一位) | 1點 | ||
| C2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每一位) |
2點 | ||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之招募許可,應符合累計點數滿4點。 累計點數滿4點至9點就安費5,000元,累計點數滿10點以上就安費2,000元 |
||||
| 註一 | 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5,000元 | |||
| 2位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中1位未滿六歲就安費2,000 | ||||
| 註二 | 1-2位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就安費5,000 | |||
| 3位年齡滿六歲,未滿十二歲子女就安費2,000 | ||||
| 註三 | 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 | |||
| 註四 | 罕見疾病請參考:衛福部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編碼一覽表1150313 | |||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幫傭工其家庭成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附表一累計點數達4點 : 一、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條規定者,得由監護人為雇主。 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 1. 與雇主不同戶籍。 2.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 3. 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數。 二、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家庭幫傭新制雇主接續聘僱順位 : 第三順位,同工作類別,有函、幫傭10點數以上,可以三方或雙方合意。 第四順位,同工作類別,無函、幫傭10點數以上,可以三方或雙方合意。 第五順位,跨工作類別,有函、幫傭點數4-9點,限就服站承接且必須等待14天。 第六順位,跨工作類別,無函、幫傭點數4-9點,限就服站承接且必須等待14天。 特別注意:幫傭點數4-9點的雇主,一律到就服站以第5、第6順位完成中途轉承 ! 轉換準則第8條第2項 : 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機構看護技術 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工作,為同一工作類別。 |
||||
申 請 家 庭 幫 傭 所 需 文 件: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一份。
- 戶口名簿影本 : 雇主與受照顧的小孩必須在同一戶籍 內。
※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前,雇主需參加聘前講習。
移工入境規定多,有任何移工引進問題, 有謙服務專線 037-665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