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移工

養殖漁業移工

雇主資格: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下稱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下稱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所載負責人,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者。

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應檢附文件為:
  1. 申請書。
  2. 符合雇主資格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公司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有效期限內之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有效期間至少120日以上)。
  4.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5. 養殖場員工總表及下列文件:
  • 擬列計養殖場員工於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但申請人列為養殖場員工時,得免附前開佐證文件。
  • 以個體戶申請之申請人,應檢附擬列計養殖場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款(漁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如有關加保證明書事宜請逕洽原加保單位。
  • 以公司行號作為申請單位之申請人,應檢附其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